
离散数学笔记(2)——命题逻辑(2)
命题逻辑
重言蕴涵式
重要的重言蕴涵式
P∧Q⇒P,P∧Q⇒Q
P,Q⇒P∧Q
¬P∧(P∨Q)⇒Q
P∧(P→Q)⇒Q
¬Q∧(P→Q)⇒¬P
(P→Q)∧(Q→R)⇒P→R
性质
自反性、传递性、反对称性等
其他联结词
与非:P↑Q=¬(P∧Q)
或非:P↓Q=¬(P∨Q)
条件否定:Pc→Q=¬(P→Q)
等价公式的对偶性
对偶式
在一个只含联结词 ¬,∨,∧ 的公式 A 中(之后两条默认成立),将 ∨,∧ 互换,T,F 互换,其他不变,得到 A∗,称 A 和 A∗ 互为对偶式。
用对偶式求公式的否定
¬A(P1,⋯,Pn)=A∗(¬P1,⋯,¬Pn)
对偶原理
如果 A(P1,⋯,Pn)=B(P1,⋯,Pn),则 A∗(P1,⋯,Pn)=B∗(P1,⋯,Pn)
推论:若 A 是重言式,则 A 必为矛盾式。
范式
只含有 ¬,∨,∧。
合取式与析取式
合取式:用 ∧ 联结命题变元或变元的否定构成的式子。
析取式:用 ∨ 联结命题变元或变元的否定构成的式子。
P,¬P 两者均可看成。
析取范式与合取范式
析取范式:公式 A 如果写为如下形式:A1∨A2∨⋯∨An(n≥1) 其中每个 Ai 是合取式,称之为 A 的析取范式。
合取范式:公式 A 如果写为如下形式:A1∧A2∧⋯∧An(n≥1) 其中每个 Ai 是析取式,称之为 A 的合取范式。
P∨Q∨R 两者均可看成。
析取范式与合取范式的求法
范式定理:任一命题公式都存在与之等值的析取范式和合取范式。
求法:
- 先用相应公式去掉 → 和 ↔
- 用德-摩根定律将 ¬ 后移到命题变元之前
- 用分配律、结合律、幂等律等公式进行整理,使之成为所要求的形式。
主析取范式
小项:在一个有 n 个命题变元的合取式中,每个变元或该变元的否定必出现且仅出现一次,称这个合取式为小项。
每一组指派有且只有一个小项为 T。
析取范式 A1∨A2∨⋯∨An 其中每个 Ai 均为小项,称之为主析取范式。
主合取范式
大项:在一个有 n 个命题变元的析取式中,每个变元或该变元的否定必出现且仅出现一次,称这个析取式为大项。
每一组指派有且只有一个大项为 F。
合取范式 A1∧A2∧⋯∧An 其中每个 Ai 均为大项,称之为主合取范式。
求法
- 列真值表
- 定理:在真值表中,一个公式的真值为 T 的指派所对应的小项的析取,即为此公式的主析取范式。
- 定理:在真值表中,一个公式的真值为 F 的指派所对应的大项的合取,即为此公式的主合取范式。
- 公式的等价变换
- 先写出对应的析(合)取范式
- 补全缺少的变元,用永真(假)式联结
- 用分配律等公式加以整理
命题逻辑推理
推理
根据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得出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过程。称已知的判断为前提。得到的新的判断为前提的有效结论。
令 H1,H2,⋯,Hn 是已知的命题公式,若有 H1∧H2∧⋯∧Hn⇒C,则称 C 是 H1,H2,⋯,Hn 的有效结论,简称结论。
规则
规则 P(引入前提规则)
在推理过程中,可以随时引入前提。
规则 T(引入结论规则)
在推理过程中,如果前面有一个或几个公式永真蕴涵公式 S,则可将 S 纳入推理过程中。
规则 CP
如果 H1∧H2∧⋯∧Hn∧R⇒S,则 H1∧H2∧⋯∧Hn⇒R→S
三种推理方法
直接推理、条件论证及反证法
直接推理
格式中包含步骤号,给定前提或得出的结论,推理时所用规则,此结论是从哪几步得到的以及所用公式。
(I:蕴涵式,E:等价式)
条件论证
反证法
主要思想:假设结论不成立,可以推出矛盾的结论(矛盾式)。
定义:设 H1,H2,⋯,Hn 为命题公式,P1,P2,⋯,Pm 是公式中的命题变元,如果对所有命题变元至少有一种指派,使得 H1∧H2∧⋯∧Hn 的真值为 T,则称公式集合 H1,H2,⋯,Hn 是相容的(也称是一致的);如果对所有命题变元每一种指派,都使得 H1∧H2∧⋯∧Hn 的真值为 F,则称公式集合 H1,H2,⋯,Hn 是不相容的(也称是不一致的)。
定理:若要证明相容的公式集合 H1,H2,⋯,Hn 可以推出公式 C,只要证明 H1∧H2∧⋯∧Hn∧¬C 是个矛盾式即可。
证明推理不正确:取合适真值使得条件为真,结论为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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